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54號
TCDV,109,司促,4554,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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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范惠霞 
債 務 人 蔡宛錞 

債 務 人 陳義博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貳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十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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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