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債 權 人 吳仲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仁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彭仁傑」或「彭仁杰」?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
,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