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65號
TCDV,109,司促,4265,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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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林聰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聰達於民國92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併
  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民國95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0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09月
  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3,057元(含本金38,126元、利息4,
  931元)及其中38,126元自民國95年1月24日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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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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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聰達  │民國95年1月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
│  │38126 │     │4日起    │月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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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