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25號
TCDV,109,司促,4225,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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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
債 權 人 洪長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蔡素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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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