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
債 權 人 歡樂太平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惠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宏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聲請狀狀尾未蓋歡樂太平年管理委員會之印文,僅
有法定代理人之印文,請具狀補呈歡樂太平年管理委員會
之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廖宏銘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9樓之11)。請提出債務人
廖宏銘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