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00號
TCDV,109,司促,4000,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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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
債 權 人 歡樂太平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惠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宏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聲請狀狀尾未蓋歡樂太平年管理委員會之印文,僅
   有法定代理人之印文,請具狀補呈歡樂太平年管理委員會
   之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廖宏銘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9樓之11)。請提出債務人
   廖宏銘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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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