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
債 權 人 歡樂太平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惠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張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管理委員會之印文。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原因事實欄所載債務人積欠管理費13,899
元與請求標的金額13889元不符,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
區○○○路000號)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