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68號
TCDV,109,司促,3968,202002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紹宇即莊玥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紹宇即莊玥笙於103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8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0,016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32,157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17,838元整及
  已到期之利息2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117,838元自109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
  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