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晨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零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柒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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