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22號
TCDV,109,司促,3822,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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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運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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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