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05號
TCDV,109,司促,3805,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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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伯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伯宗於民國94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99年05月0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 2月03日止累計847,815
    元正未給付,其中327,130元為本金;458,598元為利息
    ;62,0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伯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1
    01384687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3日止累計206,913
    元正未給付,其中55,650元為消費款;147,663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80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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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伯宗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327130│     │2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伯宗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5650 │     │2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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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