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43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豐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松茂、張義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列「張義美」為本件債務人記載是否有誤?
㈡張義美已死亡,如欲對其繼承人請求,應提出繼承相關資
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張義美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
承系統表、張義美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
之聲明)。另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請求聲明應一併更正之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