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酪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陳「酪」憲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提出債務人為「陳酩憲」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
知合法送達債務人「陳酩憲」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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