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76號
TCDV,109,司促,3376,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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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債 權 人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中關於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請求標的並其數
   量中請求金額,及請求原因及事實中價款總金額皆為「新
   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貳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統一發票、存證信函金額72,07
   2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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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