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69號
TCDV,109,司促,3369,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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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
債 權 人 吉龍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武聖食品機械廠、邱聰德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示,債務 人武聖食品機械廠、邱聰德設立及居住於嘉義縣,非屬本院 之轄區,揆諸首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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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