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7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吳成法
債 務 人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孝銘
人
債 務 人 黃煒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叁仟零伍
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貳萬捌仟叁佰肆拾壹
元叁角貳分,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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