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建達
債 務 人 林美莉即林美利即陳文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俞珺即陳婉鈴即陳文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品毅即陳榮鈞即陳文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
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