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63號
TCDV,109,司促,2963,202002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建達 
債 務 人 林美莉即林美利即陳文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俞珺即陳婉鈴即陳文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品毅即陳榮鈞即陳文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
  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