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債 權 人 蕭哲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雲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按票據背書人責任不
同於保證責任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請求標的雖記載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聲請狀內無附表,且理由欄卻記載利息起算日為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