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51號
TCDV,109,司促,2951,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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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債 權 人 蕭哲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雲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按票據背書人責任不
   同於保證責任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請求標的雖記載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聲請狀內無附表,且理由欄卻記載利息起算日為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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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