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
債 權 人 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桔
代 理 人 胡修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俊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府授經
商字第1040796065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
㈡提出債務人不當得利6,100萬元之釋明資料。(提出刑事
判決書以外之實體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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