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03號
TCDV,109,司促,2303,202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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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
債 權 人 張蒞政 
代 理 人 張庭維律師

債 務 人 楊奕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伍佰肆拾伍萬捌仟捌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給付時之臺灣銀行當日人民幣
  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折付新臺幣,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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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