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87號
TCDV,108,重訴,687,202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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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原   告 劉玉音 
訴訟代理人 莊鴻文 
被   告 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妙一即葉如純

      葉日進 
      游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 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 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 責人,同法第322 條第1 項、第8 條第2 項亦有明定。被告 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以北府經登字第102511 0032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惟關於清算人為何 人,被告章程未有規定,被告股東會亦未另選清算人,而被 告於遭廢止登記當時之董事為葉妙一(原名葉如純,93年3 月23日改名)、游秋桂葉日進等3 人等情,有新北市政府 108 年11月2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79342號函所附被告公 司登記資料及章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 年12月5 日士院 彩民科字第1080102409號函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97 、191 頁)。是原告以葉妙一、游秋桂葉日進等3 人為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自屬有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經銷國際牌商品之廠商,原告為經銷代理 商,因被告要求原告要設定抵押,原告乃於84年間將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被告設定如附 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實際上原



告對被告並未負有債務。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已屆至而確 定,且兩造間並無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系爭抵押 權設定之登記對原告系爭房地所有權已有妨害,爰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 日屆至者而確定,96年3 月28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881 條 之12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 之規定,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故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時間 在上開條文修正前之84年11月30日,仍有上開條文之適用 。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 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 、抵押人或其他債權人否認有該債權存在,自應由主張其 法律關係存在之抵押權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 年度 台上字第2114號判決意旨參照)。如確定該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准許抵押人請 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 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84年間就原告之系爭房地設定如附表所示 之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4年11月23日至94年11月23 日,惟實際上原告對被告並未負有債務等情,業據原告提 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已屆滿, 且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復查無債權發生,則依抵押權之從 屬性,被擔保債權既確定不存在,其抵押權即歸於消滅。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 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
 
 
┌──┬───────────┬─────┬──────┬───────┐
│編號│不動產地號(建號) │抵押權種類│登記日期 │存續期間 │
│ │ │及擔保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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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北區乾溝子段131 │本金最高限│84年11月30日│自84年11月23日│
│ │-5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額150 萬元│ │至94年11月23日│
│ │全部。 │抵押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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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中市北區乾溝子段3017│ │ │ │
│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 │
│ │(門牌號碼臺中市北區華│ │ │ │
│ │興街7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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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