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 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陳育智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過失傷害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 被告過失傷害犯行之認定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