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66號
TCDV,108,訴,2866,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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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866號
                   108年度訴字第2867號 
原   告 詹斯晴 

      陳華華 
被   告 張少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1111、1112號),本
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華華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被告亦得分別為原告乙○○提供新臺幣25萬元、為原告陳華華提供新臺幣6萬元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原告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告甲○○(原名張凱雄)與原告乙○○、陳華 華迭因政治議題而於網路社團爭論,被告竟心生不滿,意圖 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 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不特定人得共 見共聞之痞客邦「愛心代用公益平台」及其申請之「康又悅 養生館」部落格、「康氏企業」部落格內,散布如附表一、 二所示文字、圖片,供不特定人瀏覽,足以毀損原告乙○○ 、陳華華之名譽,經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0日、30日。被 告乙○○、陳華華長期精神上受極大的打擊,分別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 6萬元等語。
貳、並聲明:
一、原告乙○○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3項前段所示。二、原告陳華華聲明:如主文第2項、第3項前段所示。丙、被告方面: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丁、得心證之理由:
壹、原告主張之事實,有與原告所述相符之107年度易字第3640 號刑事判決書(108年度訴字第2866、第2867號卷,下稱第2 866、2867號卷,均為第13-18頁)、107年度偵緝字第526號 、866號、867號起訴書(第2866、2867號卷,均為第19-22 頁)為證,並有刑事電子卷證可參,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貳、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 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 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 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 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 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既有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地點 ,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文字、圖片,供不特定人瀏覽,足 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 ,自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 害,自屬有據。
叁、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名下無任何不動產,106年有營利所得收入1959元, 原告乙○○有一筆房屋、一筆土地,財產總額約66萬餘元, 107年度薪資所得約53萬元、106年薪資所得約50萬元,並到 庭陳述:「104年在網路上,我不認識被告,因辯論政治問 題,我們意見不合,但我都沒有罵被告,被告卻用假帳號, 惱羞成怒肉搜我,陸續打電話騷擾我,將我的地址搜出來在 網路上嘲諷我,從104年到我起訴他之後,狀況才好一點, 他們不止被告一人,但我只告被告一人,被告這樣騷擾我, 導致我生病、婚姻出問題,我有提出離婚資料,我是國小代 理教師,台南科大碩士畢業。我認為被告行為惡劣,我請求 他賠償25萬元」;原告陳華華有一輛101年之國瑞汽車,106



年薪資所得約23萬元,並到庭陳述:「我是104年開始,被 被告網路罷凌,之前並不認識被告,我是做愛水餃的,被 告到社團毀謗我,說我的水餃吃了會有問題,從那時開始我 就沒有在賣水餃了,被告至今都還在散播這些事。我高職畢 業,自己在做生意」等語(第2866號卷第53-54頁、第2867 號卷第43-44頁),顯見被告為不實謠言之散布,確實損害 原告兩人名譽,參兩造智識程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等,本院認原告乙○○請求25萬元、原告陳華華請 求6萬元均為適當,應予准許。
肆、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 03條亦有明文。原告對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 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分別 於108年1月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應自108年1月14日發生效 力,有送達證書(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卷第29頁、1 07年度附民字第1112號卷第13頁)為憑,被告迄未給付,自 應負遲延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8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
伍、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係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供擔保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本 院發動職權,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裁判。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戊、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 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 見,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予敘明。
己、結論:原告之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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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原告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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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表時間 │ 帳 號 │ 發表網站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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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11月18 │浩男 │痞客邦「康又悅│「以前在竹東有一家晴藝美術教室負責人叫乙○○,教│
│ │日 │ │養生館」部落格│美術的因為迷戀臉書而認識了香港的吳男等人楊夫原本│
│ │ │ │ │一直不知道後來才知道乙○○跟吳男等人經常在臉書對│
│ │ │ │ │政治理念不同的人做低俗的霸凌動作,而且產生了感情│
│ │ │ │ │前幾天打電話去她竹東的家接電話的是一位男子... 後│
│ │ │ │ │來我再追問下去才知道該名男子是她前夫,姓楊在今年│
│ │ │ │ │的三月份對方詹女的要求下辦理離婚後來我才告知楊男
│ │ │ │ │他前妻是跟香港人吳男等人上了床才會要求離婚的」、│
│ │ │ │ │「乙○○枉費了妳還是高知識份子卻一點婦道觀念都沒│
│ │ │ │ │有,討客兄討到香港去」、「乙○○老師,不敢用真面│
│ │ │ │ │目示人,又開假帳出來吃屎了是嗎?不臉的淫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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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11月19 │浩男 │痞客邦「康又悅│「乙○○妳跟妳的姘頭要玩,我奉陪不過小心玩到爆肝│
│ │日 │ │養生館」部落格│」、「低俗之流是偷漢子而離婚的美術老師乙○○跑來│
│ │ │ │ │洗版呢?或是她的姘頭來洗版的呢?」、「而且我還會│
│ │ │ │ │陸續公佈你們惡劣的行徑偷漢子,勾人妻,串改問成年│
│ │ │ │ │兒童照片」、「截圖中的這位王嘉萱就是那不要臉的詹│
│ │ │ │ │斯晴在臉書的化名難得她承認自己犯賤」、「原來王嘉│
│ │ │ │ │萱(乙○○)已經承認自己犯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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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11月20 │浩男 │痞客邦「康氏企│「物以類聚....乙○○這不守婦道的除了偷漢子之外還│
│ │日 │ │業」部落格 │跟一些長相奇特的女人很好阿 這一點都不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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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11月22 │浩男 │痞客邦「康氏企│「爆料公社的故事....裡面以前有一位成員就叫做詹斯│
│ │日 │ │業」部落格 │晴,在竹東教美術,今年三月跟前夫離婚,跟香港野男│
│ │ │ │ │人跑了,一格社團有一個如此不要臉的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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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原告陳華華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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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表時間 │ 帳 號 │ 發表網站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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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11月9日│龍五、鄭│痞客邦「康又悅│利用軟體變造原告陳華華照片為戴面具之不雅圖片,並│
│ │ │博元 │養生館」部落格│在旁留言:「這是甚麼軟體P出來的??好可愛@..」、「 │
│ │ │ │ │長的如此不堪入目戴面具是正確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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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11月14 │浩男 │痞客邦「愛心代│平臺內標示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
│ │日 │ │用公益平台」 │電話0000-000000陳小姐營業時間8:00-13:00目前店家 │
│ │ │ │ │自掏腰包提供愛心水餃每份20粒給需要的人士,每洲 │
│ │ │ │ │六份;想支持的朋友,愛心價每份60元」等語下方,留│
│ │ │ │ │言「吃了會狂跑廁所的水餃」、「黑心人包黑心水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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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