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65號
原 告 梁健樂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朱儀瑾
訴訟代理人 朱建帆
被 告 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陳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000號房屋(範圍詳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1841號強制 執行事件之拍賣公告所載)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自民國108年2月27日起,至遷 讓返還第一項所示之建物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負擔。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參萬肆仟元為被 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如被告 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佰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被告朱儀瑾、陳世榮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街000號房屋(範圍詳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公告所載,建號:為臺中市○區○○ 段0000號、7277號),係原告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1日 向鈞院合法標購(107年度司執五字第91841號)取得之房屋 ,並於108年2月27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被告無權占
用系爭房屋,原告先行委任代理人至現場與被告溝通未果, 且委婉告知被告必須給付自原因發生日期之後,所繼續占用 使用期間之損害賠償金,除聲明不再給予使用及合理1個月 期間內自行搬遷,屆期應即遷讓交還房屋,未料被告竟置之 不理,迄未返還房屋。被告自應遷讓返還上述房屋,並自10 8年2月28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與租金額相同的損 害賠償金。
二、被告等人侵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被告並享有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又系爭房屋附近交通便利,生活機能尚齊全,若 出租他人,每月租金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是原告依民 法767條請求被告遷房屋,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自108年2月27日起按月給付損害聲請人不能使用房屋之類 似租金補償金。
三、並聲明: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範圍詳 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184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公告 所載)。
(二)被告應自108年2月27日起,至遷讓日止,並按月給付原告 30,000元。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
一、被告朱儀瑾部分:被告朱儀瑾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曾到庭陳稱:被告朱儀瑾就系爭房屋與被告特成無患子 生技公司於106年11月1日即有成立租賃契約,以每月3,000 元之租金,出租至110年8月30日。系爭房屋被告朱儀瑾目前 沒有占有。系爭房屋由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作為倉 庫使用,系爭房屋既已非被告朱儀瑾所占有使用,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朱儀瑾遷讓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顯無理由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益之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部分:
(一)系爭房屋係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所承租,與法定 代理人陳世榮無關,不知原告為何會將陳世榮列為被告; 系爭房屋遭強制執行時,因執行書記官並沒有遇到被告特 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的人員,亦未遇債務人朱儀瑾本人 ,訴外人朱建帆之陳述不能拘束法院,亦不能免除原告之 舉證責任。
(二)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與原告間就系爭房屋依民法 第425條第1項規定確有租賃關係存在:按被告特成無患子 生技有限公司於原告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前,係向原所有
權人即被告朱儀瑾承租系爭房屋來作為倉庫使用。依民第 425條第1項規定,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朱 儀瑾之租賃契約對原告仍繼續存在。
(三)被告朱儀瑾於107年司執字第91841號強制執行中,固有於 107年11月21日、108年8月22日聲請閱卷,且未對於執行 筆錄向執行單位表示異議,惟此並不代表租賃關係不存在 。就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是否曾有給付租金之證 明,因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未提出證據予訴訟代 理人,無法呈報予鈞院參酌。
(四)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益之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陳世榮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且未到庭或以書狀為任何聲 明及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門牌號 碼臺中市○
區○○街000號房屋(範圍詳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公告所載,建號:為臺中市○區○○ 段0000號、7277號),係原告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1日 向本院合法標購(107年度司執五字第91841號)取得之房屋 ,並於108年2月27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等情,為被告 所未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本院107年度司執五字第91841號 拍賣公告及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各1件(見本院卷第10 -14頁)、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 10000分之297)及其上257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街000號)謄本(見本院卷第35-38頁),在卷可憑, 且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執字第91841號執行卷宗查核屬實, 應堪信為真。
二、原告固主張系爭房屋為被告等人占有使用云云,惟被告特成 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抗辯:系爭房屋現由其占有使用作為倉 庫等語,並為被告朱儀瑾所附和,且原告亦自承強制執行過 程中,系爭房屋為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詳參本院 59頁反面-60頁108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占有使用中, 且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執字第91841號執行卷,依卷內107 年10月11日查封執行筆錄(見本院卷第78-79頁)記載,債 務人朱儀瑾之代理人即朱建帆在現場陳稱:「債務人之弟弟 (即朱建帆)在場告以執行意旨,並表示房屋作為公司(即 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使用,由我(即朱建帆)所 經營此公司」等語;且依108年1月17日查封執行筆錄(見本 院卷第80頁)記載:債務人朱儀瑾之代理人即朱建帆在現場
陳稱:「債務人之弟弟(即朱建帆)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 借予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使用,從104年開始使用到現 在。」等語,按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業已自承占有 使用系爭房屋,且系爭房屋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現場之在 場人即被告朱儀瑾於本案之訴訟代理朱建帆亦一再表示:系 爭房屋為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占有使用,是系爭房 屋應係由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占有作為倉庫使用無 誤,原告主張被告朱儀瑾、陳世榮有占有使用系爭房屋,乃 訴請被告朱儀瑾、陳世榮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返還占用之 利益云云,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系爭房屋係由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占有使用,惟被 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使用系爭房屋並無合法權源:(一)系爭房屋現由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中, 已如前述。雖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抗辯:其與系 爭房屋原所有權人即被告朱儀瑾於106年11月1日有成立租 賃契約,並以每月3,000元之租金承租至110年8月30日云 云,且由被告朱儀瑾之訴訟代理人朱建帆提出租賃契約書 1份為證,惟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之抗辯,業為 原告所否認,經查:
1、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前述抗辯雖由被告朱儀瑾之 訴訟代理人朱建帆提出租賃契約書1份為證,然已為原告 所否認,且經本院命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就其有 繳納租金予被告朱儀瑾之事實,提出證據以資證明,惟被 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無法提出任何給付租金之證據 以供查核,是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抗辯其與被告 朱儀瑾於106年11月1日即有成立租賃契約,並依約繳納租 金云云,自難遽採。
2、又被告朱儀瑾之訴訟代理人朱建帆為被告朱儀瑾之弟,朱 建帆自行陳報其所有之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與系 爭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相鄰,為使用方便,將前 述二建物打通使用,有答辯狀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47頁),是朱建帆對系爭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之 實際使用狀況,自屬知之甚明。核諸本院調閱之107年度 司執字第91841號執行卷宗,本院執行處為查明拍賣標的 物之實際使用狀況,二次勘驗現場,朱建帆前於107年10 月11日查封時向執行人員陳稱:「債務人之弟弟(即朱建 帆)在場告以執行意旨,並表示房屋作為公司(即被告特 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使用,由我(即朱建帆)所經營 此公司」等語;而於108年1月17日向執行人員陳稱:「債 務人之弟弟(即朱建帆)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借予特成
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使用,從104年開始使用到現在。」 等語,已如前述,而朱建帆向本院執行處所陳報之使用狀 況,亦經本院列入拍賣公告,有拍賣公告(見本院卷第13 頁)在卷可憑。按朱建帆明知系爭房屋之實際使用狀況, 如系爭房屋,被告朱儀瑾於106年11月1日已將之出租予被 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朱建帆自應明知,其何不向 執行人員陳明,反而故稱系爭臺中市○區○○街000號房 屋係無償出借予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之理?再佐 諸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就其與被告朱儀瑾間確有 成立租賃契約並繳納租金一節,未能舉證以資證明,足見 朱建帆事後翻異前詞,附和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 虛稱: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儀瑾就系爭 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於拍賣前已成立租賃契約云 云,應屬臨訟編纂之詞,自無可採。
(二)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儀瑾就系爭臺中市 ○區○○街000號房屋, 於拍賣前已既未有租賃契約存在 ,則原告與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就系爭房屋即無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成立租賃契約之可能。原告與被 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就系爭房屋既無租賃契約存在 ,則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占用系爭房屋即無法律 上權源,應可認定。
四、「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拍賣 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系爭房屋由原告於108年2月27日取得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於108年3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揭 規定,原告於108年2月27日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被告特 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無權占有使用系爭房屋,業經本院認 定如前,原告請求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騰空遷讓返 還系爭房屋,即屬有據。
五、原告訴請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為有 理由,原告得訴請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給付不當得 利之數額如下:
(一)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刊益 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 第179條前段及第18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無權占有他人
之不動產,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 念(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自原告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日 起,無權占有原告之系爭房屋而受有物之使用利益,致原 告受有損害。然「物之使月」性質不能返還,而使用他人 之物,依常情當須支付一定之對價。是以相當於租金之利 益為計算被告所受之利益及原告所受之損害,應屬合理。 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 公司返還因占用所受之不當得利,即屬有據。
(二)「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就其所 請求之不當得利數額,未能提出證據具體證明其數額,本 院自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按系爭房屋 位在臺中市西區,係屬城市地方之房屋。而土地法第97條 第1項所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且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關於房屋及基地計收租金之規定,於損害賠償事件,亦 可據為計算損害額之標準(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996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準此以解,原告得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但損害金之 數額,應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關於房屋及基地計收租金 之限制。查:
1、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 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該 條所謂土地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係指法定 地價。而所謂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48條規定,係指土 地所有人依該法規定所申報之地價而言,並非指平均地權 條例第46條所規定之土地公告現值。又系爭房屋並未辦理 申報房價,目前地政機關並未辦理房價之估定,審諸系爭 房屋係原告以2,200,000元拍賣取得所有權,並以此房屋 現值繳納裁判費訴請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返還, 故本院乃以上開價值核定系爭房屋總價作為計算依據。 2、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無權占用系爭房屋,屬無法 律上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致原告受有相當於 租金之損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 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已如前述。再查:系爭房屋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開土地屬城市地 方,參以系爭房屋位於臺中市西區大同路美生活家社區, 緊鄰臺中市西商圈等,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屋周邊網路地
圖1份(見本院卷第106頁)在卷可稽,審諸前述系爭房屋 之交通、生活機能尚稱便利、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 司將系爭房屋作為倉庫使用等狀況,認原告主張被告特成 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以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八計算,較屬合理,原 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尚無可採。
3、查系爭房屋地面層面積為第一層為28.06平方公尺,第二 曾為36.07平方公尺,增建部分為9.74平方公尺,而其坐 落土地公告地價於107年1月為每平方公尺7,440元,有系 爭土地之登記謄本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且 原告就該土地(679平方公尺)之所有權範圍為297/10000 ,全部,則於108年系爭房屋所坐落土地之申報地價總額 為150,037元(計算式:679平方公尺x7,440元x297/10000 =150,037.2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系爭房屋係原告 以2,200,000元購得(見本院卷第10頁),並經本院查核 為房屋之總價,是以上開二者總和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系 爭房屋於108年之租金為每年188,003元(計算式:[ 150, 037元+2,200,000元] x8%=188002.9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相當於每月15,667元(計算式:188,003元÷12=15 ,66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屬適當。據此,原告請 求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自108年2月27日起,至遷 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5,66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 據。
六、綜上,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 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 000號房屋(範圍詳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1841號強制執 行事件之拍賣公告所載)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依民法 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 公司自108年2月27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5,66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與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均 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宣告,經 核並無不合,爰就原告勝訴部分,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 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八、另原告訴請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騰遷讓系爭房屋, 並附帶請求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附 帶請求部分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而各當事人一部勝訴、
一部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命被告特成無患子生技有 限公司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亦附此敘明。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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