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36號
TCDV,108,家繼訴,136,202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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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6號
原   告  江純哲
       江泰邦
       江緋櫻
       江朱實
       張大展
兼訴訟代理人 張謹麟
原   告  張博為
被   告  江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被告許哲瑋」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 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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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