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8年度,9號
TCDV,108,家繼簡,9,2020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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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原   告 趙錦鏞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趙再賢 
      趙富美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趙錦皈 
被   告 趙馨蘭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關於編號1金額369,771元及共計金額1,176,51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金額42,800元及共計金額849,541元;原判決附表二分割方法則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附表
┌──────┬─────┬────────────┐
│姓 名 │應繼分比例│分割方法 │
├──────┼─────┼────────────┤
趙錦鏞 │1/5 │348,308元 │
│ │ │(含代墊喪葬費223,000元及│
│ │ │可得分配遺產125,308元) │
├──────┼─────┼────────────┤
趙再賢 │1/5 │125,309元 │
├──────┼─────┼────────────┤
趙馨蘭 │1/5 │125,308元 │
├──────┼─────┼────────────┤
趙富美 │1/5 │125,308元 │
├──────┼─────┼────────────┤
趙錦皈 │1/5 │125,308元 │




├──────┴─────┴────────────┤
│備註:法定孳息依應繼分分割,除不盡部分由被告趙再賢
│ 取得。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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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