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8年度,63號
TCDV,108,家繼簡,63,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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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63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辰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李文正 
      李佳玲 
      王琪玫 
      王莉君 
      王智俊 


      王莉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林淑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 法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欄所載。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李文正李佳玲王琪玫王莉君王智俊王莉蓉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文正李佳玲即債務人前積欠原告債 務,迭經原告催討均無著,已取得執行名義。又被告之被繼 承人林淑雲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 示遺產,被告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 示,而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 之約定,惟被告等人均怠於辦理遺產分割,故仍為被告等人 公同共有,致原告無法就債務人即被告李文正李佳玲所繼



承之遺產部分為強制執行,又如附表依所示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0分之1 ) 」(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 字第31580 號執行程序進行分配在案,其分配所得價金亦屬 本件遺產。為此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 李文正李佳玲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林淑雲如附表一所示 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等語。並聲明:( 一)請准將被代位人李文正李佳玲及被告間就公同共有坐 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 有20分之1 )」之不動產,依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程序所得分配之價金515,800 元,按各公同共有人之 應繼分比例予以平均分配;(二)請准將被代位人李文正李佳玲及被告間就公同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 000 ○0000000 ○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0000000 分之68600 )」之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按各公同 共有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三)請准將被代位人李文 正、李佳玲及被告間就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財產予以分割, 並按各公同共有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四)被代位人 李文正李佳玲於前三項所分配部分,由原告代為受領;(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李文正李佳玲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原告已 取得執行名義,而被告之被繼承人林淑雲已於105 年7 月21 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被告為被繼承人之全體 繼承人,全體繼承人就該等遺產亦無不予分割之協議等事實 ,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 行金額計算書、本院93年度執果字第2744號債權憑證、93年 度執梅字第16856 號債權憑證、存證信函、本院108 年度存 字第169 號提存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 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 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 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 利之行為,不在此限,民法第242 條、第243 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對被告李文正李佳玲之債權未獲清償,亦經取 得執行名義,已如前述,被告李文正李佳玲怠於行使遺產 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就被告李文正李佳玲分得部分執 行,則原告為保全其對被告李文正李佳玲之債權能獲得清 償,自有依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位行使被告李文正、李 佳玲之遺產分割請求權,而對被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林淑雲 遺產之必要。故原告代位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有 理由。
㈢關於本件遺產分割方法,按裁判分割之方法原則上以原物分 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以致 不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 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 配予各共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後將其價金依共有部分之價 值比例妥為分配;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法院為上述分割之裁判時,自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 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 ,此觀諸98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824 條修正理由甚 明。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 、編號5 至編號8 所示遺產,性質 均可分,按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如此符合公平原則 ;而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僅有0000000 分之68600 ,若僅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關係,雖不損及 被告之利益,然過於細分之結果,於被告將來就該土地應有 部分之單獨處分,恐非有益,若予變價分割,反有利於全體 繼承人,亦有利於土地之整體利用,故認被繼承人林淑雲所 遺如附表一編號2 至4 所示不動產應予以變價分割,較為妥 適,爰諭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㈣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2 條之代位權,其所行使者為債務人之 權利,則其行使代位權所生私法上效果,直接歸屬於債務人 ,其受領給付僅係為債務人之意思為之,而債權人代位受領 之給付,原屬全體債權人之債權總擔保,債權人不得直接以 該給付供清償自己債權之用,僅得依強制執行程序為之(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告代位 債務人即被告李文正李佳玲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淑雲 所遺之遺產,所行使者為被告李文正李佳玲之遺產分割請 求權,所生遺產分割之私法上效果,直接歸屬於被告李文正李佳玲,原告僅得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不得直接請求供



清償自己債權之用,是原告請求就本件遺產由被告李文正李佳玲所分得之部分由原告代為受領,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
㈤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而本件被告全體既因 本件訴訟而得解消關於被繼承人林淑雲所遺遺產之公同共有 關係,皆受有利益,自應由被告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 用,方屬公允。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 項後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表一:被繼承人林淑雲之遺產
┌──┬────────────┬──────┬──────┐
│編號│財產名稱 │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 │ │ │ │
├──┼────────────┼──────┼──────┤
│1 │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158│ │依如附表二所│
│ │0 號執行案件中就坐落臺中│ │示應繼分比例│
│ │市○○區○○段0000地號土│ │分配。 │
│ │地(權利範圍:20分之1 )│ │ │
│ │變價拍賣所得分配之價金共│ │ │
│ │新臺幣515,800 元(提存金│ │ │
│ │額505,009 元) │ │ │
├──┼────────────┼──────┼──────┤
│2 │臺中市龍井區新東段1184 │公同共有 │變價後所得分│
│ │-23地號土地 │0000000 分之│配額依附表二│
│ │ │68600 │所示應繼分比│
│ │ │ │例分配 │
├──┼────────────┼──────┤ │
│3 │臺中市龍井區新東段1184 │公同共有 │ │
│ │-24地號土地 │0000000 分之│ │
│ │ │68600 │ │
│ │ │ │ │
├──┼────────────┼──────┤ │
│4 │臺中市龍井區新東段1184 │公同共有 │ │




│ │-25地號土地 │0000000 分之│ │
│ │ │68600 │ │
├──┼────────────┼──────┼──────┤
│5 │林淑雲設於臺灣銀行仁愛分│ │均應依如附表│
│ │行活期存款885,570元 │ │二所示應繼分│
├──┼────────────┼──────┤比例分配。 │
│6 │林淑雲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限公司龍井新庄郵局活期存│ │ │
│ │款40,174元 │ │ │
├──┼────────────┼──────┤ │
│7 │林淑雲設於臺中市龍井區農│ │ │
│ │會活期存款19,353元 │ │ │
├──┼────────────┼──────┤ │
│8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權68股 │ │ │
└──┴────────────┴──────┴──────┘
 
附表二:被繼承人林淑雲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 │
├──┼───────┼──────┤
│1 │李文正 │6分之1 │
├──┼───────┼──────┤
│2 │李佳玲 │6分之1 │
├──┼───────┼──────┤
│3 │王琪玫 │3分之1 │
├──┼───────┼──────┤
│4 │王莉君 │9分之1 │
├──┼───────┼──────┤
│5 │王莉蓉 │9分之1 │
├──┼───────┼──────┤
│6 │王智俊 │9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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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