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8年度,46號
TCDV,108,家繼簡,46,2020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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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賴宗杰 
       盧賴秋子

       賴綉寬 
       賴萬財 
兼訴訟代理人 賴萬發 
上 訴 人  陳賴玉鳳
       賴惠美子
       賴林屘 
       賴志忠 
       賴宗沂 
       賴美容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李宜芳 
       陳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0,200元(4,756,000+4,756,000+4,495,000,再除
以3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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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