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賴宗杰
盧賴秋子
賴綉寬
賴萬財
兼訴訟代理人 賴萬發
上 訴 人 陳賴玉鳳
賴惠美子
賴林屘
賴志忠
賴宗沂
賴美容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李宜芳
陳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0,200元(4,756,000+4,756,000+4,495,000,再除
以3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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