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398號
TCDV,108,司司,398,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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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陳瑋俊即立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又第 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未據繳納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亦未提出聲請清算文件,經本院定期命聲請 人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09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又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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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瑋俊即立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