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裁定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77號
TCDV,108,司,77,2020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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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聶春祥


相 對 人 上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春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上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上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五○八三八○○三)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 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 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法院為 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公司法第11條第1項、非訟事 件法第17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 司解散,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 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例如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 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 之虧損者(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號裁定要旨參照 )。又股東既為公司成立及存續之基礎,則上開條文規定之 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等語,自非僅止於目的事業 客觀上無法繼續經營之情形,尚應包括股東意見分歧問題之 因素致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者在內,合先敘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設立之初,因公司另一股東卓伯 全具有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之專業智識,乃由其擔任公司負 責人,而相對人所營主要業務即係由卓伯全負責共同參與財 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所辦「智慧城市水處理智能化合作計 畫」。詎卓伯全於相對人改由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後,即 不願再以其專業智識為相對人經營業務,相對人因無其他人 員可處理上開業務,已難繼續經營;復因股東持股比例問題 ,相對人無法依公司法第315條第1項第3款、第316條第1項 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等語。
三、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其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 總數10%以上之股份,此有相對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董事 、監察人名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是聲請人



已符合公司法第11條第2項所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之 法定要件。本院就本件聲請裁定解散公司事件分別函請相對 人公司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與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表示意見,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臺中市政府雖 對本件聲請解散登記案表示無意見,惟經臺中市政府於民國 10 8年12月27日派員前往相對人登記營業處所實地查核後, 以109年1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673470號函復勘查結果: 未見相對人公司招牌,應處於室內裝修狀態,並檢附現況照 片供參;依前揭現況照片以觀,相對人公司內部空無一物, 顯然目前處於無營業狀態(見本院卷第105至107頁)。又經 本院通知相對人董事卓伯全和監察人陶齊珍陳述意見,該二 人除表示因相對人公司積欠薪資,二人乃陸續於108年7、8 月間離職外,卓伯全並於本院109年2月20日訊問時陳述:「 …公司成立之後,有接工研院智慧城市水處理智能化合作計 畫,執行者是我,該案於108年8月6日完成驗收之後,我於8 月7日就離職了。之後上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再找 到新的業務計畫,我就不清楚了。」;以及聲請人陳述:「 …公司9月就停業了,所以也無法支付房租。」、「有積欠 另一名員工的資遣費。」等語(見本院卷第126頁),佐以上 揭臺中市政府所檢附相對人登記處所已無營業跡象之現況照 片,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公司已因卓伯全離職而無法繼續經營 之情事,堪認屬實,且因目前相對人已無力支出員工薪資及 租金,可認相對人公司在經營上確有顯著困難存在。至於董 事卓伯全和監察人陶齊珍雖具狀表示其並非不願繼續為相對 人公司經營業務,相對人並無經營有顯著困難及重大損害之 情形。惟查相對人已對卓伯全陶齊珍提起另案訴訟(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32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復參照聲請人 所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47至61頁)等情,顯見 相對人公司之三位股東(即聲請人、卓伯全陶齊珍)間之 信任關係已然破壞,無法繼續合作以正常營運公司,致公司 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應認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公司,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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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