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買賣登記及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39號
TCDV,107,重訴,739,2020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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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青柱 
      姚賴云庭
      賴秀彩 
      賴美樺 


被上訴人  賴貞妤 


      賴宜欣 


      賴昱良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被上訴人  劉昌祥 
      劉白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9號請求塗銷買賣登記及
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6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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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