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青柱
姚賴云庭
賴秀彩
賴美樺
被上訴人 賴貞妤
賴宜欣
賴昱良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被上訴人 劉昌祥
劉白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9號請求塗銷買賣登記及
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6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