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春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寶琼、吳寶琼、吳寶珍、蘇倩儀、陳文
豪、許力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595,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92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