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63號
TCDV,107,重訴,163,2020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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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春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寶琼吳寶琼吳寶珍蘇倩儀、陳文
豪、許力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595,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92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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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