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林榮村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瑞宗
廖三慶
鍾玉株
鍾蓮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