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2號
原 告 李成法
兼下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林玉花
李威勳
被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陳沁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德昌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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