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062號
TCDV,107,訴,3062,2020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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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2號
原   告 呂耀勲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魏碧慧 
      魏嘉德 
      魏彩如 
      魏嘉興 
      魏永燑 
      呂魏鳳嬌



      周雅惠 
      吳瑋琪 
      吳佩芝 
      吳宥臻 
      魏綉鑾 
      張魏綉霞
      陳魏綉蘭
      魏志達 
      魏志袁 
      魏志瑋 
      紀魏燕美
      鄭魏英 
      魏幸  
      廖敏雄 
      邱廖幸女
      廖述峯 

      林廖金鑾
      廖幸美 
      江廖彩雲
      廖俞姍 
      葉廖美玉
      廖弘銘 
      葉承家 
      洪葉淑雲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即
      王冠民之遺產管理人)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昆宗 
被   告 張禮麟 
      張又升 
      張靖玄 
      張棋豔 
      魏美雲 
      魏文賢 
      詹陳素貞(即陳萬生之繼承人)

      陳献章(即陳萬生之繼承人)

      陳素真(即陳萬生之繼承人)


      陳慧玲(即陳萬生之繼承人)

      陳憲鴻(即陳萬生之繼承人)

      張邱綉鸞
      邱四川 
      魏素  
      陳青楹 
      陳芳志 
      陳麗玉 
      陳文俊 
      陳魏三惠

      陳魏瓊愛
      魏張飼 
      魏進忠 
      魏沛柔 
      魏婉貞 

      魏進隆 
      魏秋香 
      魏文樹(兼魏火爐之繼承人)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魏大富 
被   告 黃傳富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   告 廖錫霞 
      廖碧如 

      廖中銘 
      魏竹潤 
      魏竹瑩 

      魏宏霖 
      魏廷軒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銘達 
被   告 魏吉松 
      魏翠華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彭煥華律師
被   告 魏滿(即魏火爐之繼承人)




      廖陳蓮朱(即廖忠政之繼承人)

      廖蒼隆(即廖忠政之繼承人)

      廖明俐(即廖忠政之繼承人)

      林皓翔(即吳正惠之繼承人)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據悉本件擬分割土地共有人之一即被告張國義於民國109年1



月9日死亡,其在本件訴訟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應於109年1月9日當然停止 ,本院誤於109年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 並定期宣判,自屬違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以期適法。二、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陳 報被告張國義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法定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到院,並聲明承 受訴訟。若有追加被告必要,併請按追加被告人數提出起訴 狀及追加狀繕本, 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追加被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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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