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41號
TCDV,107,訴,1341,2020020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賴秀暖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劉玉珠 
被   告 賴玉清 
      賴玉彬 
      賴玉祥 
      賴秀霞 
      陳賴秀麗

      楊賴秀雪
      張賴秀蜜

兼 上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聖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賴秀暖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0樓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0樓之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