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賴秀暖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劉玉珠
被 告 賴玉清
賴玉彬
賴玉祥
賴秀霞
陳賴秀麗
楊賴秀雪
張賴秀蜜
兼 上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聖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賴秀暖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0樓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0樓之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