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世輔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上訴人 王淑卿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1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4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63條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故 上訴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逾期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二、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劉欣玫於第二審訴訟中死亡,從此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然經本院催等已久,上訴人股東仍未 選任新任董事為法定代理人,又無人願意聲請為上訴人選任 臨時管理人(除上訴人股東王育英聲請後又撤回外)。本院 遂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收受該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人新任法定代理人,於同年月20日 送達。茲已逾期仍未補正,爰依上述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 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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