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 Parod)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 人 葉憲森律師 王聖凱律師被 告 吳永秀(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賢(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掃非(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才(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玉齡(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剛(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聿真(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聖(郭邦傑之繼承人) 何善化 訴訟代理人 張文典 被 告 喬進財 祝務耘 被 告全 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庭別欄關於「民事第三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原住民法庭」。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庭別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原住民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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