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7年度,14號
TCDV,107,原訴,14,20200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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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 Parod)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憲森律師
      王聖凱律師
被   告 吳永秀(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賢(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掃非(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才(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玉齡(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剛(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聿真(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聖(郭邦傑之繼承人)

      何善化 


訴訟代理人 張文典 

被   告 喬進財 
      祝務耘 
被 告全 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庭別欄關於「民事第三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原住民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庭別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原住民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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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