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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47號
TCDV,106,重訴,447,2020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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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参萬陸仟零陸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11,6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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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