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紋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7年5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20號 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107年5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107年度建上字第20號事 件民事判決及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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