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543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14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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