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43號
TCDV,104,重訴,543,2020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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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543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14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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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