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2年度,4號
TCDV,102,金,4,2020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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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明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東發李雪茹賴芓宏陳美寶、蔡燕
萍、李慶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06萬6805元【計算式:2002萬9313元+(美金24萬
1200元×100年8月1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29.177
元)=2706萬68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
萬532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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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