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47號
TCDM,109,附民,47,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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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式宗
原   告 柯勝茂
被   告 陳清水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嫌故買另案被告林永釗、賴 海生竊取宗興銅條有限公司內之電纜線而被訴故買贓物罪部 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108年度易字第353號), 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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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