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3號
TCDM,109,附民,23,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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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周仕健
被   告 林士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30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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