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佩婷(原名:李佩婷、李曉平)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109 年執聲付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佩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佩婷前因恐嚇取財得利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2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6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