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54號
TCDM,109,聲,654,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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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宇鳳(原名:陳宇鳳)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宇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宇鳳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及4 年11月確定,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2 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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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