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60號
TCDM,109,聲,560,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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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宣唐




具 保 人 陳青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青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青郁因受刑人即被告陳宣唐犯詐欺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 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 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刑 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嗣被告 因上開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227號判決有期徒刑10 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696 號判決駁回上訴,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 確定在案,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執字第474 號 指揮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 嗣聲請人於109 年1 月2 日傳喚受刑人應於109 年1 月30日 下午1 時50分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於上開 時、日到案執行。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且其現遭臺 中地檢署於109 年2 月6 日另案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等 節,有臺中地檢署109 年1 月2 日中檢達(鑑109 執474 號 )字通知及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完整



矯正簡表、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地檢署 通緝書等資料存卷可考,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是受刑 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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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