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敏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續字第211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敏雄明知其在PCHOME商店街及蝦皮購 物網站上所見之「韓國蘭芝LANEIGE睡美人極粹滋養晚安唇 膜」照片,係告訴人即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全球威誠公司),在網路拍賣網站上,所張貼為販售 韓國蘭芝LANEIGE睡美人極粹滋養晚安唇膜所使用之照片, 為告訴人所設計並拍攝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 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被告竟基於重製 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 或授權,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至同年11月8日止,在臺北市 ○○區○○路0段0號5樓之住處,以其所有之電腦及網路連 線設備連線上網後,擅自上網下載上開攝影著作,重製於其 電腦設備後,分別將上開攝影著作張貼在蝦皮購物網站(帳 號「minhsiung」)及PCHOME商店街上(賣場名稱JStyle Korea)上,作為銷售其所拍賣之「韓國蘭芝LANEIGE晚安唇 膜」之用,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 職員於107年11月8日上網發覺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著 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告訴人全球威誠公司告訴被告張敏雄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 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 嫌,該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與
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本 院卷第137至138頁、第133頁),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至同署檢察官另以108年度偵續字第214號移送併辦,認被告 就併辦部分所指犯罪事實,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同法第92條罪嫌,且與上開起訴部分有包括一罪之集合犯關 係。惟查,本案被告經起訴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而 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從而,本院無從就併辦部分併予審理 ,爰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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