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9年度,2號
TCDM,109,智易,2,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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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行認罪
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新翔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件被告就起訴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及其 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 科刑範圍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內容;且查上開協商 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 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 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
被告供稱本件販賣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營業額共約新臺 幣(下同)31500元等情(見偵卷第25頁),是其犯罪所得 共約31500元,惟被告事後已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達 成和解,共賠付25萬元,已超過上開犯罪所得,如同已實際 將被害財物發還予被害人,並達徹底剝奪因犯罪所獲取之不 所得之目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自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 之8、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 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品項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ADIDAS包包 │297件 │含警採證取得之2件 │
├──┼─────────┼─────────┼─────────┤
│2 │ADIDAS皮夾 │5件 │ │
├──┼─────────┼─────────┼─────────┤
│3 │ADIDAS帽子 │3件 │ │
├──┼─────────┼─────────┼─────────┤
│4 │ADIDAS衣服 │139件 │ │
├──┼─────────┼─────────┼─────────┤
│5 │PUMA包包 │15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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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UNDER ARMOUR外套 │16件 │ │
├──┼─────────┼─────────┼─────────┤
│7 │UNDER ARMOUR包包 │41件 │ │
├──┼─────────┼─────────┼─────────┤
│8 │UNDER ARMOUR褲子 │26件 │ │
├──┼─────────┼─────────┼─────────┤
│9 │UNDER ARMOUR衣服 │1件 │ │
├──┼─────────┼─────────┼─────────┤
│10 │CHAMOPION包包 │26件 │ │
├──┼─────────┼─────────┼─────────┤
│11 │FILA包包 │28件 │ │
├──┼─────────┼─────────┼─────────┤




│12 │FILA吊飾 │1件 │ │
├──┼─────────┼─────────┼─────────┤
│13 │NIKE外套 │13件 │ │
├──┼─────────┼─────────┼─────────┤
│14 │NIKE運動長褲 │13件 │ │
├──┼─────────┼─────────┼─────────┤
│15 │NIKE運動帽 │1件 │ │
├──┼─────────┼─────────┼─────────┤
│16 │NIKE旅行袋 │160件 │ │
├──┼─────────┼─────────┼─────────┤
│17 │NIKE運動上衣 │43件 │ │
├──┼─────────┼─────────┼─────────┤
│18 │JORDAN運動短褲 │5件 │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 32824號
被 告 黃新翔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 0 段 000 巷
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新翔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及商標圖樣係如附 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 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包包、皮夾、帽子等商品,且現仍 在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等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 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陳列或販賣 仿冒上開商標商品;復明知上開商標權人等所生產製造使用 上開商標,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 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 商品;亦明知其於民國108年3月初前不詳時間,以微信通訊 軟體向大陸地區賣家「藝龍箱包製造廠直銷(總公司)招代 理」購買如附表二商品,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與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 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仍基於透過網路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8年3月初,在其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以「Z0000000000」帳號(下稱本案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在



該網站之個人賣場頁面上張貼販售商品之資訊,有興趣之買 家即可下標購買,以此方式陳列而販售予不特定之客人。嗣 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黃新翔以本案帳號刊登販售如附表二 所示扣案物品之販賣訊息,並於108年5月2日下標購買ADIDA S商標圖樣之腰包2件,並將其中1件腰包送鑑後,發現上開 腰包為仿品,其後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 ,於黃新翔上址住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及犯罪所 得現金3萬150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 任謝尚修律師;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委任馮昌國律師、楊志琦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新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鑑定報告書3份、商標單 筆詳細資料報表21份、採證仿品照片1份、郵局轉帳明細表1 份、本案帳號網頁擷圖照片1份、本案帳號會員資料1份、被 告行動電話查詢單1份、鑑定報告書1份、鑑定報告1份、檢 視報告書1份、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1份、NIKE產品鑑定 書6份、現場查獲照片12張、扣押物品照片對照表1份在卷可 稽,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黃新翔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透過網路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之低 度行為,應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於同一營業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上開規定,係犯罪行為之繼 續,請論以一罪,且同時侵害數個商標權,請論以想像競合 犯並從一重處斷。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108年5月2日 蒐證取得之上開ADIDAS腰包,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現金為被告販賣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芝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朱曉棻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商標圖樣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
├──┼───────┼──────────────────┼────────┤
│1 │ADIDAS │00000000 號、 00000000 號、 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 號、 00000000 號、 │ │
│ │ │ 00000000 號 │ │
├──┼───────┼──────────────────┼────────┤
│2 │PUMA │0000000號、0000000號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
│ │ │ │有限責任公司 │
├──┼───────┼──────────────────┼────────┤
│3 │UNDER ARMOUR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4 │FILA │00000000號、00000000號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
│ │ │ │堡有限公司
├──┼───────┼──────────────────┼────────┤
│5 │CHAMPION │00000000 號、 00000000 號、 00000000│HBI品牌服裝公司 │
│ │ │ 號、 00000000 號 │ │
├──┼───────┼──────────────────┼────────┤
│6 │FILA │000000000號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
│ │ │ │堡有限公司
├──┼───────┼──────────────────┼────────┤
│7 │NIKE、JORDAN │0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耐克創新有限合夥│
│ │ │ │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品項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ADIDAS包包 │297件 │含警採證取得之2件 │
├──┼─────────┼─────────┼─────────┤
│2 │ADIDAS皮夾 │5件 │ │
├──┼─────────┼─────────┼─────────┤
│3 │ADIDAS帽子 │3件 │ │
├──┼─────────┼─────────┼─────────┤




│4 │ADIDAS衣服 │139件 │ │
├──┼─────────┼─────────┼─────────┤
│5 │PUMA包包 │15件 │ │
├──┼─────────┼─────────┼─────────┤
│6 │UNDER ARMOUR外套 │16件 │ │
├──┼─────────┼─────────┼─────────┤
│7 │UNDER ARMOUR包包 │41件 │ │
├──┼─────────┼─────────┼─────────┤
│8 │UNDER ARMOUR褲子 │26件 │ │
├──┼─────────┼─────────┼─────────┤
│9 │UNDER ARMOUR衣服 │1件 │ │
├──┼─────────┼─────────┼─────────┤
│10 │CHAMOPION包包 │26件 │ │
├──┼─────────┼─────────┼─────────┤
│11 │FILA包包 │28件 │ │
├──┼─────────┼─────────┼─────────┤
│12 │FILA吊飾 │1件 │ │
├──┼─────────┼─────────┼─────────┤
│13 │NIKE外套 │13件 │ │
├──┼─────────┼─────────┼─────────┤
│14 │NIKE運動長褲 │13件 │ │
├──┼─────────┼─────────┼─────────┤
│15 │NIKE運動帽 │1件 │ │
├──┼─────────┼─────────┼─────────┤
│16 │NIKE旅行袋 │160件 │ │
├──┼─────────┼─────────┼─────────┤
│17 │NIKE運動上衣 │43件 │ │
├──┼─────────┼─────────┼─────────┤
│18 │JORDAN運動短褲 │5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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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