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允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玖貳零捌公克、參點參柒捌柒公克、參點肆壹陸玖公克、參點參陸陸貳公克,並各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允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74、75 、7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9208公克、3.3787公克、3.4169公克 、3.3662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50300321號鑑驗書1 份在卷 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74、75、76、77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 份在卷足稽。而該案扣押之透 明結晶4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9208公克、3.3787公克、3. 4169公克、3.3662公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 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936號卷第28至 29頁)在卷可考,是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 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4 個,因無 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 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
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