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60號
TCDM,109,交簡,60,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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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弘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顏弘彬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被告顏弘彬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另犯罪事實欄一第10列最後方補充「顏弘彬 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知悉其犯罪前,主動向 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係肇事者而接受裁判。」、證據部分增 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 於肇事後,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 ,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 乙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錄表1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63頁),參以被告事後並未逃 避偵審之事實,為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 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至本案被告雖未領有駕駛執照,業據其供認在卷(見偵卷第 17頁),惟其於本案之過失行為乃係將車輛停放於禁止停車 之處所,其過失行為已在駕駛行為結束之後,並非於駕駛汽 車時肇事致人傷亡,當無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 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遵守交通規則,違 規停車致告訴人陳泉瑀因閃避不及撞及該車而跌倒受傷,所 為實屬不該;復考量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及被告於本案事故發 生之過失程度,另被告犯後尚知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 明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然告訴人表示不用安排調解之意 見(見本院交易字卷第37頁),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工 作經歷、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交易字卷第35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言股
108年度偵字第25388號
被 告 顏弘彬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新社區上坪42之2號
居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弘彬於民國108年6月19日晚間9時許,駕駛牌照號碼AKV-6 501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南區德吉街153巷與德吉街交岔 路口停車時,其應注意汽車停車時,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 處所不得停車,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於注意及此,在上開交岔路口旁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處停車, 適陳泉瑀於翌日(20日)凌晨2時20分許,騎乘牌照號碼000 -NYM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區德吉街,由復興北路往德祥街 方向行駛,在上開交岔路口右轉德吉街153巷,見狀反應不 及,而撞及上開自用小客車,致陳泉瑀受有雙側腕部挫傷、 雙側小腿、雙側踝部挫傷及臀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泉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顏弘彬於警詢│被告固供承有於上揭時間、地│
│ │及本署偵查中之供│點,將上開自用小客車停放在│
│ │述。 │該處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
│ │ │涉有上揭過失傷害犯行,辯稱│
│ │ │:伊認為伊只有違規,並無過│
│ │ │失云云。 │
├──┼────────┼─────────────┤
│ 2 │告訴人陳泉瑀於警│全部之犯罪事實。 │
│ │詢及本署偵查中之│ │
│ │指訴。 │ │
├──┼────────┼─────────────┤
│ 3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告訴人因上開交通事故,受有│
│ │醫院診斷證明書。│雙側腕部挫傷、雙側小腿、雙│
│ │ │側踝部挫傷及臀部挫傷等傷害│
│ │ │之事實。 │
├──┼────────┼─────────────┤
│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被告就上開交通事故,有違規│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停車之過失行為。 │
│ │分析研判表。 │ │
├──┼────────┼─────────────┤
│ 5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將上│
│ │圖、道路交通事故│開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設有禁止│
│ │調查報告表㈠、㈡│停車標線之處,因而發生交通│
│ │及現場照片。 │事故;當時天候、視線均正常│
│ │ │等事實。 │
├──┼────────┼─────────────┤
│ 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違規│
│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停車,告訴人騎乘機車不慎撞│
│ │紀錄表。 │及該自用小客車之事實。 │
├──┼────────┼─────────────┤
│ 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上開交通事故造成上開機車前│
│ │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車頭受損及上開自用小客車後│
│ │表。 │車尾受損之事實。 │
├──┼────────┼─────────────┤
│ 8 │AKV-6501號自用小│上開自用小客車車主為羅珮瑜




│ │客車行車執照影本│之事實。 │
│ │、車輛詳細資料報│ │
│ │ 表。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 毓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 嘉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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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